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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酒駕撞人致3死7傷 案件日前一審宣判
  本報訊 (記者張翔宇)2012年8月25日晚7時許,東升鎮太平村新舊市場發生一起慘劇,韋程元同十餘位親友在市場的店鋪外準備用餐時,司機王禹青酒後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撞來,造成3人喪生,另有7人受傷,其中1人為重傷。肇事司機王禹青被當場抓獲。該案近日做出一審判決。
  去年5月,該案在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,庭審時,公訴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控王禹青,但其辯護人提出,王禹青的行為應該屬於交通肇事罪。被害人家屬則認為,王禹青撞人有直接故意,是在故意殺人。
  對於案件的定性,法院認為,王禹青在案發現場的行為主觀上有危害不特定多數人員傷亡的故意,客觀上也實施了酒後駕車的危害行為,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,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,對被害人韋程元及訴訟代理人所提系故意殺人,以及辯護人所提系交通肇事或過失致人死亡的意見均不予採納。
  法院審理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的規定,被告人王禹青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
  (原標題:肇事司機一審判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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